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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四章 原生(五十三)

想到这里,孙香附坐不住了。

她豁然起身,拿着一叠早已打印好整整齐齐码在抽屉里的资料,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。

当初的购房首付款,孙香附并没有直接转到肖梅兰、刘汉、刘宝儿三人名下,而是根据肖梅兰的要求,取现后在柜台以现金形式存入了其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。

律师顺着银行账户查了下去,发现开户人是一名八旬老太太,名下没有任何资产,购房款一转入就被取现取走了,看来想要以“不当得利”的名目追回,执行难度很大。

肖梅兰上了银行的黑名单,名下所有银行卡都被冻结不能使用,她手里握着一大堆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,大部分开户人,孙香附都不认得。

刘汉没有工作,自然也就没有收入来源,卡里只有肖梅兰给他的几千块钱生活费。

刘宝儿没有办银行卡,所有钱以现金形式存放在家中柜子里。

房子登记在刘汉一人名下,首付款系现金交付,贷款自然只能通过刘汉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还贷,且刘汉在买房前就和肖梅兰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。从法律上来说,这套房子属于刘汉的个人财产。

别说孙香附了,就连肖梅兰这个做局的人,也没法跟这套房子沾上半点关系。

以上种种,均对孙香附不利。

律师回复:“第一,证据不足以证明买房款是你本人出资。第二,即便你亲口母亲承认购房使用了你的资金,但你继父外人十分精明,他不承认,你拿他没有任何办法。”

“可刘汉他没有经济来源,只要我妈承认她骗走了我的钱用于给刘汉买房,大家都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。”

律师摇摇头,说没那么简单。

民事诉讼适用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,举证责任通常在原告,原告一旦证据不足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。至于被告有没有经济来源,那是另一码事。

简单来说,孙香附想起诉追回钱款或者房子,举证责任在她自身,她必须清楚地举出钱款从她的账户取现又转入他人账户-肖梅兰从他人账户中取现后交付给刘汉-刘汉在售楼部使用该笔现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完整证据链。

如果缺乏足以定案的关键性证据,哪怕聘请再牛掰哄哄的律师,也回天乏力。

没错,法律确实会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,但不会保护个体利益,更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利益。

自打孙香附下意识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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